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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新加坡公司章程的选用以及与中国公司法下公司章程的比较

发布日期:2023-09-18  来源:

原标题:谈新加坡公司章程的选用以及与中国公司法下公司章程的比较

引 言

在新加坡,公司的章程(Constitution)规定了组织公司的基本框架。它概述了公司的宗旨,并规定了授予公司、董事会和股东的权力、权利和义务。

在2016年1月3日之前,公司的章程文件通常包含两份文件,即公司组织章程大纲(Memorandum of Association)和公司章程(Articles of Association)(统称为M&AA)。前一个文件定义了公司的基本功能,而后一个文件则规范了公司与其成员以及成员之间的关系。

随着《 2014年公司法(修订)》(Companies (Amendment) Act 2014)的颁布,M&AA的要求已被取消,该法令现在强制所有在2016年1月3日之后成立的公司都采用单一文件章程(Constitution)。

新加坡公司章程的内容

1. 必须包含的内容

根据新加坡《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的章程必须包含以下内容:

(1)名称条款

本条款规定了公司注册官所批准的公司名称。公司在运营业务和签署正式文件时将始终使用该名称。

(2)注册地址条款

本条款规定公司注册办公地址的所在地。公司在其注册办事处保存诸如法定登记册,会议纪要等记录。

(3)责任条款

公司必须在章程中声明其成员的责任范围。这部分将对在公司解散的情况下成员的责任进行释明;

(4)股本条款

本条款规定公司的股本金额以及每股所对应的固定价值。

(5)成员条款

成员(Subscriber)即是该公司的股东。本条款规定了成员希望按照章程的规定成立公司的声明,成员的全名、地址和职业,以及每一成员所认购的公司股份数额。

2. 选择性规定的内容

除了上述提及的公司章程的必须包含的内容之外,其他条款也可包含在公司章程内,例如:

(1)发行、配发和转让股份;

(2)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组织和运行;

(3)委任及罢免董事;

(4)董事的职责和权力;

(5)利润分配和资本化;

以及清盘时分配剩余资产。

撰写公司章程的考量

由于公司章程将成为管理公司内部事务成员之间的关系以及成员与董事之间的关系的法律文件,因此在撰写和制定时要需要牢记以下注意事项,其中包括:

1. 业务目标

考虑公司的目标以及公司要实现的目标,并使公司章程与这些目标保持一致。

2. 决策结构

公司发起人需要一整套运营公司的理想决策结构在公司章程中予以实施,所有这些都可以包含在章程的“规则”部分中这可能有助于避免将来公司成员之间在决策方面的潜在冲突。

3. 特定的规章制度

如若在示范章程中并未规定公司发起人需要在新设公司中拟实施的特定规章制度需要在示范章程框架外考虑添加。例如,关于将来的股票发行,如果公司发起人希望先向现有股东发行新股,然后再将其发行给公众和私人市场,则应将其纳入公司章程。

是否选用示范章程?

首先,对于绝大多数的新设公司来说,选用示范章程是能够满足要求并节省成本的办法。但需要注意的是,选用示范章程必须要符合公司发起人自身的需求,否则将会产生一些不便之处。我们举以下两例说明。

示范章程中第67条(1)款中规定,“at the first annual general meeting of the company, all the directors must retire from office”,董事必须在首个年度股东大会上辞职,第67条(2)款中规定“At every annual general meeting subsequent to the first annual general meeting of the company, one-third of the directors for the time being, or, if their number is not 3 or a multiple of 3, then the number nearest one-third, must retire from office”,之后的每个年度董事会都必须有三分之一的董事需要辞职。同时68条中继续规定辞职后的董事可由股东在股东大会上重新选任。此举旨在保障公司股东对于公司管理层的控制。对于一些初创公司来说,稳定的管理层对于公司渡过初始阶段至关重要。即使设计了重新选任的机制,这一流程也产生了额外的不便。或者对于一些同时担任公司董事的股东来说,辞职再选任也属于不必要的流程。因此,公司发起人可以选择删除第67条(1)款,只保留第(2)款的规定,即每个年度股东大会1/3的董事须辞职。

示范章程中第93条(1)款中规定“A resolution in writing, signed by all the directors for the time being entitled to receive notice of a meeting of the directors, is as valid and effectual as if it had been passed at a meeting of the directors duly convened and held”,公司的决议应由全体董事签字通过。在实践中,一些董事由于各种原因无法签字,或者董事由于在海外不便签字,最终导致决议无法通过或迟延通过。因此不能机械地沿用示范章程的固定,公司发起人可以根据企业管理层的实际情况变更决议通过的模式,例如可以采用过半数董事签字通过的模式。

在新设公司的过程当中,公司发起人应当充分了解示范章程中规定的内容以及相关细节,若基本符合公司的需求,即可选用示范章程。若发现不能使用示范章程,公司发起人也应与律师就新设公司设立后采取的组织和运营方式进行充分沟通,以方便律师能够对公司章程做出针对性的修改。

新加坡与中国有关公司章程的法律规定的比较

1. 公司章程的组成

如前文中所述,新加坡的公司章程由《公司法(第50章)》Companies Act (Chapter 50)规定,舍弃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和公司章程两份文本的模式,采取单一法律文件的形式。

中国法律体系下,公司章程同为单一法律文件形式,即规定了公司外部事务也规定公司的内部事务。除了《公司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之外,在一些特殊情形下,仍有多种法律文件规范着公司章程,如《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2. 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

在新加坡法律体系下,公司章程实质上是在公司及其所有成员之间以及这些成员之间创设的契约。《公司法》第39(1)条规定“公司章程在注册之时对公司以及公司成员有约束力”,该规定赋予公司的每个成员个人权利,以提起诉讼的方式以要求执行章程的规定或限制违反章程的行为。如果法院认为章程遭到违反,则可以出具庭令要求遵守该章程,或要求赔偿无辜当事方所遭受的损失。但是,第39(1)条仅涉及那些影响成员权利的事项。例如,如果成员被阻止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行使其投票权,则该成员可以寻求法庭确认其行使表决权。这是因为,以公司成员的身份授予了他这种表决权。

但另一方面,董事、公司雇员和第三人不能要求强制执行章程项下的任何条款。例如,即使章程规定公司董事拥有否决权(即拒绝某项决定或提议的权利),他可能也无法成功地使法院下达庭令以要求遵守该特定条款。这是因为,董事否决权是其作为公司董事这一身份所拥有的权利,而并非其作为公司股东的身份而拥有可以直接执行章程的权利。

在中国法律体系下,章程是公司的宪章,是公司最为基本的运行和管理规则,因此公司及其内部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经理都必须受到章程的约束。《公司法》第11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3. 公司章程的内容

中国《公司法》在第25条和第81条中详细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事项。与新加坡法规定的类似。

中国法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设立方式;

(四)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五)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六)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九)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十)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十二)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4. 公司章程的制定

根据新加坡《公司法》第19条,任何公司发起人都必须将其公司章程提交给新加坡会计和企业管制局(ACRA),从提交之时公司章程生效。如果公司发起人选择采用《示范章程》而不作任何修改,则公司发起人只需在注册公司时指明所选择的《章程》范本的类型(即附件一私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或附件二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根据中国《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由全体股东制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则由公司发起人制定,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还需经创立大会通过。公司章程必须在国家工商管理局或其分支机构登记备案。

5. 公司章程的修改

新加坡公司章程修改需要在特别股东大会中通过特殊决议进行。如果章程中对某一条款的修改规定了更为严格的限制性规定,则修改或删除该条款必须满足限制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新加坡公司章程的变更分为两类,其一是不改变公司目的的修改,其二是改变公司目的的修改。对于不改变公司目的的修改,公司需要提前14日(适用于私人公司)或21日(适用于公众公司)就特别股东大会通知股东,且经75%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方可生效。对于不改变公司目的的修改,公司需要提前21日就特别股东大会通知股东,且经75%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方可生效。

根据中国《公司法》第43条和103条,对于变更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股东会会议做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方能生效;对于变更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中国法律体系下未就公司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在公司章程中适度提高该比例要求作出认可或禁止的规定或相关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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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语

新加坡公司章程是公司与股东以及股东与股东之间的契约性文件,对于公司今后的运营至关重要。示范章程为公司发起人快速有效设立公司提供了方便,但公司发起人自身也应了解企业运营结构中是否存在特殊做法,以避免选用示范章程给公司带来的不便。此外,中国与新加坡分属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种不同体系,两国法律法规对于章程内容的规定虽无较大差别,但公司发起人也应避免套用本国法律体系的规定而陷入先入为主的思维。

声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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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陈路翔

陈路翔,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涉外商事部副部长。擅长领域: 企业并购、海外及外商投资、金融与银行。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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